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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的都很機車ㄋ哈哈哈


凌晨兩點,


貓爸心情不爽,


提著購物袋,


步行前往便利商店購物。


前方紅藍警示燈交錯閃耀,


警察兩名。


一人向貓爸揮舞手中紅色閃光棒,


示意停下。

警察甲:「先生麻煩身分證看一下謝謝!」


  貓 爸:「我去7-11買東西。」 


警察甲:「我是說麻煩你把身分證拿出來我們看一下,


跟你去 7-11有什麼關係?」


貓 爸:「對啊!既然去7-11跟身分證沒關係,


那我去7-11幹嘛帶身分證?」


  警察甲:「 ....」


 另一名警察看同僚招架不住,過來助陣。




警察乙:「先生不好意思請你配合一下,


不然的話可能要請你到派出所走一趟。」


 貓 爸:「為什麼要去派出所?」


警察乙:「依據大法官的解釋,


如果路檢查到民眾沒帶身分證的話,


是可以帶回警局....」


貓 爸:「我怎麼知道去7-11買個東西會遇到警察路檢?」


警察甲:「可是法令規定,


出門應該隨身攜帶身分證備查....」


 貓 爸:「請問刑法第十條第六項第二款規定什麼?」


警 察:「....」


貓 爸:「那是性交的另一種態樣,


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


肛門之行為。


你們是警察都不知道了,


我怎麼會知道有那種法令....」


警察乙用台語對警察甲說:


「跟他廢話那麼多幹嘛?」


又轉頭說:「先生你如果沒有身分證的話,


我要帶你回派出所了 ....」


說著就拿起對講機。


貓爸從購物袋裡拿出皮夾,取出身分證


 說:「我什麼時候說我沒帶身分證了?」


警察甲超不爽,狂暴


大聲說道:


「你幹嘛不早拿出來,在這裡浪費時間....」


 漫不經心貓爸聳聳肩,再掏出台北律師公會發的證件,


說道:「這張夠證明我是良民了吧?


我可以去買東西了嗎?」


 


警 察:「....」


 


 所以.......... 


 


 警察律師都很機車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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